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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抽驗指甲油相關產品 1件標示不符規定

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轄內20件指甲油相關產品,檢驗甲醇、苯、甲苯、甲醛、鉛、塑化劑等含量,其中1件指甲油被驗出含防腐劑(Imidazolidinyl Urea),但外包裝卻未標示該成分,已立即要求業者下架回收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衛生局指出,指甲油為美化與保護指甲外觀,通常會加入易附著、易塗色、易乾燥、不掉色之溶劑,如甲醛、鄰苯二酸酯類等揮發性成分,長期接觸和使用過量則可能會對身體產生危害,易使指甲變脆,造成接觸性皮膚炎或甲溝炎。所以在使用指甲油時,儘量不讓孕婦、哺乳者及孩童接觸,也必須注意環境的通風,避免化學成分過度吸入與皮膚接觸

 

衛生局建議消費者使用指甲油可依「護甲五部曲」來進行-「標示」產品包裝是否完整標示;「清潔」注意指甲清潔並使用酒精消毒;「彩繪」不要擦到皮膚,有異狀時不要彩繪;「通風」在通風的環境下使用;「卸除」彩繪或配戴人工指甲時間不宜過久。

 

衛生局表示,化粧品標示的目的是要讓使用者了解該產品,應以用途為主,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、虛偽或誇大等內容。坊間若出現「光療膠」產品,以「光療膠」、「光療指彩」等為產品中文名稱,易使人誤認該類產品對疾病症狀改善有所助益及功效,有誤導消費者之虞。

 

衛生局提醒消費者,選購化粧品時,要詳閱外包裝是否以中文記載產品名稱、製造廠名稱、廠址、全成分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、用途、用法、批號或出廠日期、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等,千萬勿信誇大不實廣告,來路不明的產品也千萬不要選購,以免健康權益受損。

 

資料詳洽: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劉君豪科長;電話:22577155分機221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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